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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入廣告屬廣告代言”是必要規範
http://www.CRNTT.tw   2022-02-10 17:35:38
 

  “植入廣告屬廣告代言”,意味著植入廣告不能“想做就做”,也受到《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制。根據規定,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這些規定同樣適用於植入廣告。

  除了影視劇、綜藝中常見的商業廣告植入,《指引》提到還有在一些網絡直播活動中,直播內容構成商業廣告的,那麼參與網絡直播,以自己的名義或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明星藝人,應當履行廣告代言人的法律責任和義務。特別是一些藝人經常以“××體驗官”等名義進行推薦證明,儘管他們未標明自己身份,可公眾依然通過藝人展示出的形象辨明其廣告行為,所以不能改變他們作為廣告代言人的身份。明確商業廣告代言的具體場景,就能更好定義廣告代言人,也就有利於監管部門進一步發力。

  相關規定可望在更高層面和更大範圍明確,企業、節目製作方、明星藝人等都應審慎對待植入廣告,自覺恪守法律邊界。有關部門也應加強監管,將植入廣告納入監督審查範疇,淨化廣告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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