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22日電/據光明日報報道,2021年12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這部於1992年頒布的法律再次修訂,引發了極高關注。草案面向社會徵求意見期間,公眾提出了32萬餘條意見建議。現行婦女權益保障法共61條,修訂草案一審稿修改48條、删除1條、新增24條,這樣的力度被認為不亞於廢舊法立新法——
以法律賦予每一個“她”力量
提到女性權益保障,人們最早的記憶也許是1950年通過的婚姻法。這部法律率先明確了男女平等原則,徹底顛覆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傳統婚姻,打破了存在幾千年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
婚姻法實施之後,我國法律法規開始廣泛納入保護女性權益條款。1953年通過的勞動保險條例,對女職工生育保險和養老補助作了特殊規定;同年出台的選舉法,規定兩性平等享有選舉和被選舉權;1954年通過的憲法則在根本法意義上確立了男女平等原則。
有一些現在習以為常的權益,當我們回看歷史時,會發現其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下來,作為一種社會的基礎共識,時間並不久遠。比如,1987年出台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明確了村委會中須有適當的女委員;1991年出台的民事訴訟法,就婦女平等享有訴權和履行義務作了規定。
這些分散在不同法律中的條款施行後,1992年4月3日,婦女權益保障法正式問世,涵蓋了經濟、政治、文化、人身、財產、勞動、婚姻等權益和保障措施,將憲法、民法、刑法、勞動法、婚姻法等法律中涉及的婦女權益保障內容集中到一部法律中。
“婦女權益保障法是唯一專門立足於女性權益、明確以性別視角切入來保障女性各項權益的法律,效力等級僅次於憲法。”西南政法大學人權法學教授趙樹坤致力於女性權益研究,她這樣說明該法的地位。
1995年,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在北京召開後,我國對女性權益保障的立法隨之呈現新局面,其中一項重要內容,就是2005年對婦女權益保障法的修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