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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報:以法律賦予每一個“她”力量
http://www.CRNTT.tw   2022-01-22 15:58:00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社會法室主任、性別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薛寧蘭曾撰文介紹,多地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辦法陸續確立了提升婦女參政議政能力的具體措施。比如江蘇省的實施辦法明確,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一名以上女性成員。村民代表會議、居民代表會議中,婦女代表候選人的比例不低於30%。

  此次修訂草案,根據這些長期耕耘的地方經驗,明確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更重要的是,還明確了基層人民政府對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中侵害婦女權益的內容予以糾正的責任。

  3.從底線保護到觀念普及

  法條中的字詞更改、語句增删,改變著法律的保護範圍和可執行性。

  婦女權益保障法不斷更新著性別平等理念,但長期以來,被認為宣示性大於可執行性。方燕認為,此次修訂著重增加了女性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的救濟措施,補強了這塊短板。

  比如現行婦女權益保障法,雖然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但未明確性騷擾的具體情形,救濟途徑也只有“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一句話。“此次修訂草案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這就讓反性騷擾的機制建立起來了。”聶真真說。

  在修訂草案的條款中,還可以看到為了長遠促進性別平等目標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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