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依法維護自身利益,這無可厚非。但是,如果將競業限制擴大化,過度限制普通勞動者的自由擇業,這就與勞動者權益保護的法規相悖,不會受到法律的支持。很多的案例都表明,哪怕是勞動雙方簽署了競業限制的合同,如果是隨意擴大競業限制的外延,司法機關和勞動仲裁部門,也不會站在用人單位的一邊。
有些用人單位濫用競業限制條款,一是因為存在僥幸心理,能唬就唬,能嚇就嚇;其二,也和法律法規對競業限制的規定不細致有關。到底哪些行業、哪些具體崗位是競業限制的適用對象?法律法規並沒有更加細致的規定。所以,盡早完善法規,明確競業限制的適用主體,才能避免企業將競業限制擴大化,減少此類的用工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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