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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豈能隨意擴大化?
http://www.CRNTT.tw   2022-01-12 10:18:42
  中評社北京1月12日電/據紅網評論,競業限制是一種保護企業商業秘密的措施,但它也會限制人才的流動,因此法律限制了競業限制的群體範圍。但《工人日報》記者近日在採訪中發現,保安、廚師、剪發師、酒水推銷員、清潔工等都曾被競業限制,還有的企業甚至要求全員簽訂競業協議,這讓普通員工很苦惱。(1月10日 《工人日報》)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簽署勞動合同之外,還可以對一些特殊崗位上的勞動者,要求其履行一定的保密責任,遵守相應的競業限制條款。很顯然,競業限制條款,主要是針對那些涉及到客戶資源、核心機密的勞動者。這些人如果跳槽,那麼,他們在跳槽後的一段時間里,不能從事老東家的行業。

  現在企業之間的競爭是日趨激烈,因此“競業限制”一詞逐漸被人們所熟知。現實中,這樣的案例和糾紛比較多,典型的案例比如聯想集團的前高管常程,他因跳槽小米,與老東家對簿公堂。最後,常程被勞動仲裁部門裁決,他支付聯想集團競業限制違約金525萬,還需要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坦誠地講,競業限制是合情合理的。那些特殊崗位上的勞動者,掌握了雇主的商業機密、核心技術、知識產權、顧客資源等,一旦跳槽或單幹,則必然對老東家形成不正當競爭,損害老東家的利益。所以,這樣的法律條款可以理解且無可厚非。

  然而,現實中,競業限制被濫用,被擴大化,限制了正常的人才流動,讓雙向選擇變成了單向流通,損害了勞動者的權益。按理說,競業限制的適用對象應該為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或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但是,普通行業的普通員工,也被迫簽署競業限制的合同,比如保安、廚師、剪發師、酒水推銷員、清潔工等,他們並不涉及單位機密,也不會洩露核心技術,憑什麼用競業限制給他們戴上緊箍?

  事實上,用人單位用競業限制恫嚇勞動者,自有他們的“小九九”:首先,這樣能維持員工的穩定性;其次,可以在員工離職時,增加與員工協商的籌碼;最後,也能避免競爭對手搶自己的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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