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0月14日電/中國人民銀行日前正式公布《征信業務管理辦法》,並從2022年1月1日起實施,備受各方關注的《征信辦法》終於落地。《征信辦法》作為中國征信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將進一步規範征信機構、金融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的行為,更好地保護個人和企業信息安全,促進征信市場高質量發展,構建更為完善的社會誠信體系,為數字經濟和數字金融奠定堅實基礎。
經濟參考報發表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復旦大學金融研究院兼職研究員董希淼文章表示,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征信業從無到有、從小到大,作用日益顯著。2013年1月,國務院公布《征信業管理條例》,作為行政法規,確立征信業基本規則,初步解決征信業發展中無法可依的問題;同年11月,央行公布《征信機構管理辦法》,加強對征信機構的監督管理。《征信業管理條例》和《征信機構管理辦法》實施後,征信市場發展較快,形成央行征信中心與市場化征信機構互補的格局。
但隨著互聯網和大數據等蓬勃發展,各類信息急劇增長,征信內涵和外延有了新變化、新突破,現有的制度辦法不能完全適用市場的新業態、新特征。2021年1月,央行發布《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2021年6月和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分別通過《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在這種情況下,《征信辦法》與《個人信息保護法》等上位法有序銜接,公布恰逢其時。
文章分析,包括總則和附則在內,《征信辦法》共8章53條,體例完備,內容豐富,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首先,明確界定信用信息。《征信辦法》從“依法采集”“為金融等活動提供服務”“用於識別判斷企業和個人信用狀況”等三個維度,將符合上述標準的基本信息、借貸信息、其他相關信息以及基於這些信息的分析評價信息界定為信用信息。此外,征信管理範疇不涉及非商業合作的信息服務,征信管理邊界進一步釐清。
其次,規範征信業務全流程。對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和使用等征信業務全流程,《征信辦法》都進行明確規定。如在信息采集方面,強調遵循“最小、必要”原則,不得過度采集;在主體授權方面,強調采集個人信用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並明確告知采集目的。
再次,保障信用信息安全。《征信辦法》專設“信用信息安全”一章,規定征信機構應當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採取有效保護措施,保障征信系統的安全。
此外,《征信辦法》還在提高征信業務公開透明度等方面進行規定。總體而言,《征信辦法》寬嚴相濟,有收有放。
文章指出,需要強調的是,出台《征信辦法》不是為了限制信用信息使用和共享,而是為了在法律法規框架下推動對信用信息依法保護、有限共享。央行表示,將在“十四五”期間通過市場化方式深化征信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有序發展市場化征信機構,增加多層次征信供給。預計下一步,將有更多市場化征信機構獲批設立,征信服務能力和效率繼續提升。此外,《征信辦法》從2022年開始實施,並設置了18個月的較長過渡期,有助於市場有序整改、平穩過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