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鼓勵商業保險產品創新,提供包括醫療、疾病、康復、照護、生育等多領域的綜合性健康保險產品和服務,支持保險公司、中醫藥機構合作開展健康管理服務,開發中醫治未病等保險產品,鼓勵將醫療新技術、新藥品、新器械應用納入商業健康保險保障範圍。更加注重發揮商業醫療保險的作用,引導保險機構創新完善保障內容,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務能力。
二是加強基本醫保與商業保險合作。鼓勵商業保險機構等社會力量參與醫保經辦管理服務,引入社會力量參與長期護理保險經辦服務。鼓勵商業保險公司開發商業長期護理保險產品。
三是完善支持政策。支持商業保險機構開發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銜接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更好覆蓋基本醫保不予支付的費用,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保障需求。按規定探索推進國家醫療保障信息平台與商業健康保險信息平台信息共享。
四是落實行業監管部門責任,加強市場行為監管,突出健康保險產品設計、銷售、賠付等關鍵環節監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