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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業態勞動保障制度建設三大趨勢
http://www.CRNTT.tw   2021-08-06 08:11:49
  中評社北京8月6日電/近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聯合發布《關於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首次明確平台企業對勞動者權益保障應承擔相應責任,從多個方面提出了健全勞動者權益保障制度的相關政策。《意見》的出台對規範平台企業用工行為,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促進平台經濟規範健康持續發展具有里程碑意義,從中也可以看出中國新就業形態勞動保障制度建設的發展趨勢。

  勞動保障制度更加精准和差異化

  經濟參考報發表國家信息中心信息化和產業發展部於鳳霞文章分析,網絡平台用工與傳統工業經濟時代的靈活用工的一個重要區別就是,很多用工單位並不直接或獨占勞動力資源,而是借助於平台建立起“用工單位+平台+個人”的新型用工模式。還有各種各樣的“網簽加盟”、“眾包”等形式都打破了傳統意義上的固定勞動關係。絕大多數平台企業都認為自己與這些靈活就業人員之間僅是勞務關係。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模糊導致的一個結果就是勞動者的社會保障不足,因為當前關於勞動者權益保護的有關制度規定都是建立在明確的勞動關係基礎上的。

  社會保障制度創新既要充分考慮現行的制度安排,又要充分適應平台經濟新就業的特點,改變原來以勞動關係為考量基礎的相對單一的“二分法”。7月7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明確提出,要“適應新就業形態,推動建立多種形式、有利於保障勞動者權益的勞動關係。”此次《意見》中明確提出,“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的,企業應當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但企業對勞動者進行勞動管理的,指導企業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協議,合理確定企業與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對採取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勞動者權益受到損害的,平台企業依法承擔相應責任。”這意味著,在現行勞動法體系中確立了“有勞動關係”、“無勞動關係”外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的第三類勞動者。無論平台經營企業採用哪種用工模式,都應該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承擔一定的雇主責任。未來中國將適應新就業形態的發展,構建更為精准和差異化的勞動者權益保護模式,提高勞動保障覆蓋面和保障力度。

  新業態勞動者納入就業公共服務體系

  文章指出,目前中國公共就業服務所提供的職業培訓、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等,大多數都以存在傳統勞動關係的專職勞動者為主;公共就業政策性補貼主要是支持傳統用人單位,中央及各地方財政的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用於新就業形態群體的明顯偏少。面向新就業群體的技能培訓供給不足,網絡直播、微商電商、知識分享等新業態新模式發展時間較短,相關的學歷教育和職業教育相對滯後,無法形成規模化的人才供給。新就業形態作為新興事物,一直未被納入中國就業公共服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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