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新生兒在“公共戶”申報出生登記的,按本市新生兒申報出生登記工作流程辦理。
5. 《〈告知書〉及〈告知書回執〉》(附件1)、《遷入“公共戶”承諾書》(附件2)或《房屋所有權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請遷移滯留戶口人員承諾書》(附件3)。
6. 其他必要的材料。
(二)辦理流程及時限
1. 申請人或監護人申請遷入“公共戶”辦理流程及時限
(1)符合“公共戶”入戶條件人員,應由申請人或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
(2)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應對申請人或監護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入戶條件,材料齊全的當場受理、材料不齊全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監護人需補充的材料;
(3)公安機關自受理材料之日起3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如需請示上級部門的,請示期間不計入辦理時限;
(4)符合遷入“公共戶”條件的,公安機關通知申請人自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遷入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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