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中,由於多方面條件約束,結果只會讓實際徵收的稅額小於應徵稅額。在稅收征管條件較為薄弱的過去,稅收征管面有限,征管手段較為落後,實際稅負遠低於名義稅負。近年來,稅收征管制度不斷得到優化,稅收征管的信息技術手段越來越先進,實際稅負越來越接近名義稅負,稅務部門的稅收征管效率總體上高於政府其他部門。
稅務部門在徵稅的同時徵收政府非稅收入,有利於發揮徵稅的規模經濟效應,提高政府非稅收入的征管效率,助力公共服務型政府建設,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稅務部門徵收非稅收入是深化稅制改革的一部分,是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一部分。2018年中共中央印發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關於“改革國稅地稅征管體制”的內容不僅僅是國地稅合併,而是在明確國地稅的同時,指出合併後的稅務機構的職責,即“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併,具體承擔所轄區域內各項稅收、非稅收入征管等職責”。當時人們更多關心的是社會保險費徵收部門之爭也在這個方案中給出了答案,即“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這項具體改革方案已經實施到位。
2018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要求,統一稅收、社會保險費、非稅收入征管服務標準,促進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和經濟高質量發展。堅持依法協同穩妥。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並不是簡單的劃轉,這是一項系統工程。牽一發而動全身。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牽涉到人員安置、經費劃轉、收入管理信息系統的優化等多個問題,因此,《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要求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則,合理確定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到稅務部門的範圍,對依法保留、適宜劃轉的非稅收入項目成熟一批劃轉一批,逐步推進。
由政府統一的收入部門徵收稅收收入和非稅收入是大勢所趨,此次四項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徵收順應了這一趨勢,是在落實“成熟一批劃轉一批,逐步推進”的《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的精神。劃轉中可能遭遇這樣那樣的困難,因此這次劃轉採取先試點後全面實施的做法,以積累經驗,順利推進。
稅務部門徵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約束性肯定更強,而且稅務部門在徵稅過程中所形成的一些政府收入征管的優勢,是其他政府部門所難以比擬的,這樣,土地收入的繳納將因此更加及時和充分,其他政府非稅收入同樣如此。如果將原先拖拖拉拉繳納非稅收入看成繳費人的“福利”,那麼劃轉之後,這種所謂“福利”確實會喪失。如果要說因此增加繳費人的負擔,那確實如此,但這是公平對待納稅人和繳費人的內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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