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5月23日電/據央廣網報道,記者從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官網獲悉,近日,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銀保監局聯合印發《北京市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明確,機構的收費項目與標準應在辦學場所、網站等顯著位置進行公示,並於培訓服務前向學員明示。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學員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
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按培訓周期收費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按課時收費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超過60課時的費用。按周期收費和按課時收費同時進行的,只能選擇收費時段較短的方式,不得變相超過3個月。規範提前收費時間。按培訓周期收費的,不得早於新課開始前1個月收取費用;按課時收費的,不得早於本門科目剩餘20課時或新課開始前1個月收取費用。
辦法要求,學員預收費用須全部進入本機構學費專用賬戶,不得使用本機構其他賬戶或非本機構賬戶收取培訓費用。面向中小學生的培訓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機構不得誘導其他年齡段學員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費用。學員在課程開始前提出退費的,機構原則上在5日內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所有費用。學員在課程開始後提出退費要求的,應按已完成課時的比例扣除相應費用,其餘費用原則上在15日內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
同時,機構預收學員培訓費的,須採用銀行存管模式開展資金監管,機構應將必要的交易信息提供至存管銀行。存管資金撥付須與授課進度同步、同比例。機構授課完成並經學員確認同意,存管銀行應於5日內完成資金撥付;機構授課完成且履行告知義務後,學員超過15日未確認的,存管銀行視為確認同意,履行資金撥付。
機構不配合資金監管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整改,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的,移交執法部門調查處理,並依法依規實施信用公示。對學員權益造成損害的,機構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金融監管部門依據工作職責,定期將預收費資金信息和風險情況與教育行政部門共享。存管銀行對納入存管的預收資金實施常態化監測,對於預收費資金出現異動的,按照相關標準和約定時限,及時向教育行政部門進行提示。依據風險程度,有關部門可向社會發布風險預警。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在解讀相關政策時指出,近些年,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普遍採取預收費模式,該收費模式雖然在保證機構資金流動便利性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風險隱患,比如:機構將預收學費當作金融杠杆,盲目擴大規模,導致資金鏈斷裂,無法保證履約。機構誘導學員違規使用“培訓貸”支付培訓費引發糾紛爭議等等。因此,加強預收費的制度性防範很有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