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4月7日電/據人民網報道,據自然資源部網站消息,為落實《民法典》對不動產抵押權的規定,自然資源部近日發布《關於做好不動產抵押權登記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從六個方面規範不動產抵押權登記工作,明確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養老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養老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動產,不得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
《通知》全文如下:
自然資源部關於做好不動產抵押權登記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局:
為落實《民法典》對不動產抵押權的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依法確定不動產抵押範圍。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養老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養老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動產,不得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
二、明確記載抵押擔保範圍。當事人對一般抵押或者最高額抵押的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費用等抵押擔保範圍有明確約定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根據申請在不動產登記簿“擔保範圍”欄記載;沒有提出申請的,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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