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腐敗犯罪與洗錢犯罪如影隨形,腐敗分子向境外轉移資產尤其是大宗資產是其洗錢的主要方式。我國刑法第191條明確將貪污賄賂犯罪規定為洗錢罪的上游犯罪。
2014年人民銀行著手研究國家洗錢風險評估工作,參照FATF(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發布的洗錢風險評估指引,完成了第一份《中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報告(2017)》。報告顯示,腐敗犯罪已成為我國非法收益最大的犯罪類型之一,洗錢行為一定程度上掩蓋了腐敗行為,破壞了經濟秩序。
根據2013年至2015年判決案件樣本庫分析,洗錢上游犯罪認定犯罪收益金額比例中,腐敗犯罪占16.14%,排名第2。腐敗犯罪的洗錢風險被評定為中高級,與毒品犯罪、詐騙犯罪並列,僅次於非法集資犯罪。
隨著社會的發展,涉腐洗錢行為方式不斷更新且更加隱蔽,主要包括以下五種常見方式:一是利用金融業務,包括廣泛使用各類銀行業務掩飾隱瞞贓款,部分案件還涉及證券、保險業務;二是投資入股公司,包括在利益相關公司入“幹股”或匿名持股,利用近親屬或密切關係人持有利益相關公司股份等;三是通過購買或持有不動產,包括以本人或者近親屬名義持有外地(包括外國)房產、實際占有和使用他人房產、低價購買或高價出售房產賺取差價;四是利用現金,如直接接受和使用現金,或收受現金隱蔽保存;五是通過多種渠道將贓款向境外轉移,如通過地下錢莊向境外賬戶轉移贓款,將子女、親屬送至海外居留並以現金、分拆購匯、兌換虛擬貨幣等方式跨境轉移資金等。
現實中,涉腐洗錢往往與金融活動聯繫在一起,從而實現腐敗資產的轉移和偽裝,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
“百名紅通人員”當中,仍在逃的原四川移動公司數據部總經理、無線音樂運營中心總經理李向東,就是通過在香港開設離岸賬戶大肆洗錢,並逃往加拿大。
不少貪腐及外逃人員都對離岸金融中心產生了“濃厚興趣”。腐敗分子利用在離岸金融中心設立賬號或“空殼公司”將非法資產轉移至境外,同時通過投資移民方式獲得國外護照或永久身份,給反腐敗和追逃追贓工作製造各種障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