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主體層的治理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創新金融產品或模式,為客戶提供並推薦更匹配的產品,還可以通過數據分析與反饋,賦能供應端,更精准地滿足客戶個性化和多樣化的金融需求。二是充分披露產品信息,引導缺乏專業知識和辨別能力的客戶合理進行金融消費,從而提高交易可持續性且降低違約風險,增強整個系統的穩定性。三是對各主體信用數據進行動態化智能化修正,不斷完善信用體系。在打通數據共享的基礎上,通過大數據技術將社會的交易數據和行為數據,特別是違約數據及時反饋到信用系統中,動態評估和調整個人或企業的信用數據,不斷完善信用體系。
四、金融科技監管模式與策略
(1)創新監管架構
除了生態體系內部的治理,有效的外部監管對金融科技生態的健康運行同樣至關重要。在創新監管架構方面,主要有四點。
一是在監管體系上,設計監管機構及生態系統各方共同參與的多層協同監管體系。由於金融科技生態存在數據安全風險與網絡風險傳染效應,因此生態體系的治理尤為重要,需設計共同治理機制,加強企業間風險防控合作。同時監管機構也應突破條塊分割,加強橫向協調,發揮政府的監督監管及統籌協調功能。
二是在監管目標上,以風險控制為核心,利用監管科技助力數據監管。風險控制是金融系統運行的關鍵,風險控制不僅包含合規監管,還包括業務模式監管和數據監管等,應充分利用人工智能等監管科技使監管更加智能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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