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以下監察委員會派駐或者派出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根據授權開展調查、處置工作過程中,需要商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協助辦理機動車登記的,應當依法出具監察文書,由該監察委員會審核並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按照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四、監察機關需要異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協助辦理機動車註冊、轉移等登記的,可以直接到異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也可以出具委托函,委托機動車登記地監察機關辦理。具體辦理程序按照本通知第二條的規定執行。
五、對機動車被監察機關依法拍賣,或者被監察機關依法處理決定所有權轉移的,可以由現機動車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持監察機關出具的監察文書、協助執行通知書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憑證辦理機動車登記。
原機動車所有人未提供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的,監察機關應當在協助執行通知書中注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監察機關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登記手續。
六、監察機關對機動車進行處理前,應當先行查詢機動車權屬等情況。對存在被盜搶、走私、非法拼(組)裝、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等情形的機動車,監察機關應當與公安機關協商後依法處理。
七、相關機動車已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其他有權機關查封、扣押的,監察機關在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與上述實施查封、扣押的有權機關協商。需要解除查封、扣押的,應當由實施查封、扣押的有權機關按照規定程序辦理。
八、相關機動車已辦理抵押登記的,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妥善處理,保障抵押權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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