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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規範做好涉案財物處理中機動車登記工作
http://www.CRNTT.tw   2020-07-10 08:46:00
 
  關於規範公安機關協助監察機關在涉案財物處理中辦理機動車登記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監委、公安廳(局),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各派駐機構、派出機構,各中管企業紀檢監察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決策部署,依法規範做好公安機關協助監察機關在涉案財物處理中辦理機動車登記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縣級以上監察機關經過調查,對違法取得且已經辦理登記或者具備法定登記條件的機動車作出沒收、追繳、責令退賠等處理決定後,在執行沒收、追繳、責令退賠等決定過程中需要辦理機動車註冊、轉移等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監察機關出具的監察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

  監察機關對機動車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依法告知被調查人以及機動車所有人。

  機動車登記涉及的稅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

  二、監察機關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登記時,應當出具監察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以及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原件或者複印件,由兩名工作人員持本人工作證件辦理。根據工作需要,也可以委托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被授權協助處理涉案財物的單位,由其兩名工作人員持本人工作證件、委托函、監察機關出具的監察文書、協助執行通知書以及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原件或者複印件辦理。

  三、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各派駐機構、派出機構以及中管企業紀檢監察機構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協助辦理機動車登記的,應當依法出具監察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按照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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