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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樹清:完善公司治理是金融企業改革的重中之重
http://www.CRNTT.tw   2020-07-06 08:23:22
  中評社北京7月6日電/金融機構多數具有外部性強、財務杠杆率高、信息不對稱嚴重的特征。只有規範的公司治理結構,才能使之形成有效自我約束,進而樹立良好市場形象,獲得社會公眾信任,實現健康可持續發展。

  銀行業和保險業公司治理改革取得積極成效

  黨的十八大以來,金融系統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持續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把加強黨的領導與建設現代企業制度緊密結合起來,將強化公司治理作為轉變體制機制的重要著力點,取得了長足進步。

  一是股權結構實現多元化。銀行保險機構通過股份制改造和境內外上市等多種途徑,引入社會資本,推動形成由國有股東、機構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共同持股的多元化股權結構。國有大型銀行較早開始探索海內外上市,改變了單一型股權結構。股份制銀行、城商行、農商行的股權結構也逐步多元化。境外商業銀行在我國設立41家外資法人銀行和115家外國銀行分行。保險公司民營資本占比達到49%,外資保險公司數量占行業總數約27%。

  二是公司治理組織架構基本形成。普遍建立了以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為主體的公司治理組織架構,“三會一層”各司其職、有效制衡、協調運作的公司治理結構初步形成。國有控股銀行保險機構在公司章程中明確了黨組織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並通過“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內監督與企業內控結合等機制安排,確保黨組織真正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作用。

  三是公司治理運作機制趨向規範。通過設立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優化董事會結構、提高董事獨立性和專業性等措施,董事會的地位和職能逐步得到強化。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履職評價和激勵約束機制初步形成。推進收益與風險兼顧、長期與短期激勵相結合的績效考核機制,加大風險合規類指標在績效考核中的權重,引入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有效性得到提升。

  四是經營發展模式不斷優化。銀行業基本樹立資本約束的現代經營理念,經濟資本、經濟增加值和經風險調整後的資本回報率在主要機構得到重視和應用,有力促進了資本配置、風險覆蓋和激勵考核機制的市場化和規範化。保險業實施以風險為導向的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體系,加快從重規模增長向重質量效率轉型。

  五是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機制持續健全。絕大多數銀行保險機構實行了全面風險管理策略,設立了獨立的風險管理部門。從風險識別、計量、監測、控制等方面,完善制度框架,實行統一管理。相互制約的前中後台“三道防線”運行模式初步建立,各類風險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與此同時,我們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國金融機構公司治理與高質量發展的要求相比還有差距,還不能完全適應金融業快速發展、金融體系更加複雜和不斷開放的趨勢,尚不完全符合現代金融企業權利責任對等、激勵約束相容、風險控制嚴格的特征。主要表現為:一些機構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薄弱;股權關係不透明不規範;股東行為不合規不審慎;董事會履職有效性不足;高管層職責定位存在偏差;監事會監督不到位;戰略規劃和績效考核不科學。就中小銀行和保險、信托公司而言,最突出的不良案例是大股東操控、內部控制,還有比較普遍的行政干預現象。

  要從多方面推動完善公司治理機制

  首先,要壓實金融企業自身的主體責任。完善公司治理是金融企業深化改革、實現高質量發展的首要任務。銀行保險機構要切實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建立和完善既有中國特色又符合國際規則的現代企業制度。2016年習近平主席主持召開的二十國集團領導人杭州峰會,通過並發布公報,明確支持經合組織公司治理原則和中小企業融資高級原則。只要堅持從中國實際出發,參考借鑒良好實踐,充分發揮黨的領導的優勢,我們的現代公司治理實踐一定能夠走在世界前列。具體說來,就是要認真總結已有的經驗教訓,結合公司治理指引已經明確的規範標準、治理框架和主要內容,持續健全法人治理結構,不斷提高公司治理有效性。

  其次,管理部門要把公司治理作為基礎性的監管要求。必須以更加有效的手段推進公司治理監管工作。持續關注銀行保險機構黨的領導和公司治理一體化情況,確保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章黨紀得到貫徹,現代企業制度落實落細。切實加強對銀行保險機構尤其是中小機構公司治理的評估、指導與督促,定期評估公司治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對存在的重大缺陷,特別是各種嚴重損害機構利益的現象,及時採取有力措施予以糾正。強化股東行為監管,對通過隱瞞關聯股東信息、股權代持等方式變相謀求銀行保險機構控制權的,責令轉讓股權或者限制股東權利。進一步強化對“三會一層”履職評價和薪酬考核的監督檢查,嚴肅追究不履職、不當履職和不當激勵等行為責任。

  第三,要把加強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落到實處。除少數中央金融機構之外,絕大多數銀行、保險和信托機構黨的關係在地方。要針對黨的領導虛化弱化情況,首先從政治上組織上強化黨的建設。把黨的領導融入公司治理各個環節,確保黨中央各項決策部署得到有效貫徹執行。從各機構實際出發,積極探索黨組織發揮作用的具體途徑和方式,團結各方,凝聚共識,推動落實“三會一層”決議。通過加強黨的領導,使國有和國有控股銀行保險機構真正成為守法合規的模範、服務客戶的模範、落實民主管理和履行社會責任的模範。對於民營資本占主體或外資控股的銀行保險機構,也要根據情況建立健全黨組織,積極探索發揮政治核心作用的有效方式,共同推動機構持續健康發展。

  第四,依法清理規範金融企業股權關係。金融管理部門要配合各級地方政府,認真做好城商行、農商行、農信社等金融機構的改革和整頓工作。要做到堅守“三條底線”:一是“長期穩定”底線。依法保護產權,在保持股權總體穩定的前提下,持續優化股權結構。通過大股東減持、增資擴股、擴大開放等方式,引進注重機構長遠發展、資本實力雄厚、管理經驗豐富的戰略性股東。深化中小金融機構改革,必然進行許多兼並重組,但社會資本占主體的格局不會改變。二是“透明誠信”底線。嚴格規範股權管理,嚴格審查股東資質,有效識別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提高股權透明度。三是“公平合理”底線。切實加強股東行為約束,進一步規範股權質押、股份轉讓等行為,嚴格控制關聯交易,嚴格約束控股股東行為,防止控股股東不當干預機構經營,侵犯中小股東利益。按照依法合規、分類處置、穩妥推進的原則,有序處置存量不合規股權。

  第五,充分發揮市場、中介機構和各方面利益相關者的監督作用。金融市場的各方主體、中介機構和所有利益相關者都是促進公司治理的重要力量,要著力構建發揮其監督作用的機制措施。一是加強對客戶、員工、交易對手、上下游供應主體合法權益的保護,尊重利益相關者權利,建立救濟機制,鼓勵員工參與公司治理,保障知情權,支持投訴舉報,保障債權人利益。二是鼓勵各類基金、理財、證券機構主動關注金融企業公司治理狀況,支持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信用評級公司,更積極主動地指導、幫助、督促金融企業完善公司治理,在遵守商業原則的同時履行更多社會責任。三是完善信息披露方面的法規,特別是進一步細化對大規模投資者披露利益衝突的要求,規範信息披露的範圍和內容,提高信息披露質量,推動股本的市場價格真實反映公司治理狀況。四是強化公眾對銀行保險機構的監督,建立長效機制,督促其主動接受新聞媒體和社會輿論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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