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鏟除上市公司造假毒瘤 要打好制度優先牌
http://www.CRNTT.tw   2020-06-09 14:27:08
  中評社北京6月9日電/在日前舉行的中國上市公司協會2020年年會暨第二屆理事會第十次會議上,證監會副主席閻慶民再次“喊話”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嚴重挑戰信息披露制度的嚴肅性,嚴重毀壞市場誠信基礎,嚴重破壞市場信心,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是證券市場的“毒瘤”,必須堅決從嚴從重打擊。

  筆者認為,對於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行為的打擊,最重要的是“制度優先”,要有制度保障和制度約束。把醜話說在前頭,一旦觸犯制度規定就必須受到相應懲罰。

  今年3月1日實施的新證券法明確提出:發行人報送的證券發行申請文件,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為證券發行出具有關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必須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如果違反上述規範,就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同時還要受到失信懲戒。具體罰則包括:發行人在其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尚未發行證券的,處以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10%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這些具體的法律規定,補上了制度短板,加大了震懾作用,同時,也讓監管真正長上了鋒利的“牙齒”,是打擊上市公司造假的“利器”。

  制度保障和約束的另一個體現,是建立集體訴訟制度。此破冰之舉有望解決中小投資者維權難的問題。當然,目前還只是框架式的概括性規範,需要最高法盡快出台相應的司法解釋,使這一制度盡快從“立起來”變為“用起來”。

  最高法日前表示,新證券法第95條規定的代表人訴訟制度,為下一步完善相應的機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同時,最高法透露,準備和中國證監會聯合開發一個證券糾紛解決的信息化工作平台,一旦建立起來後,加上代表人訴訟制度,會形成具有中國特色、體現制度優勢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更加高效、便捷地保護投資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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