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境外企業境內上市預留法律空間
在長期討論“國際板”問題未果之後,此次公布的草案中有4個條款專門對境外企業在境內上市作出了相關規定。
這些條款內容涉及境外發行人所在國家或地區的證券法律和監管制度,在境內上市的信息披露要求、財務會計報告要求以及證券登記結算方面的要求等。
新增條款禁止跨市場操縱
草案新增條款禁止跨市場操縱行為,防止在衍生品市場和現貨市場之間進行價格操縱。禁止的行為主要包括:為了在衍生品交易中獲得不正當利益,通過拉抬、打壓或者鎖定等手段,影響衍生品基礎資產市場價格的行為;為了在衍生品基礎資產交易中獲得不正當利益,通過拉抬、打壓或者鎖定手段,影響衍生品市場價格的行為。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責同內幕交易
草案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場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經營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因工作、職責獲取未公開信息的人員,買賣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或者洩露該未公開信息。
這裡的“未公開信息”,是指除內幕信息以外對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且尚未公開的信息。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與內幕交易一樣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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