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發行處罰標準大幅提高
根據草案,如果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尚未發行證券的,處以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而現行處罰最高標準只有60萬;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2%以上10%以下的罰款,現行最高標準為5%。
新增現金分紅制度
為解決現金分紅不足的問題,草案明確,在尊重公司自治的前提下,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確現金分紅的具體安排和決策程序。
根據草案,上市公司當年稅後利潤,在彌補虧損及提取法定公積金後有盈餘的,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分配現金股利。
可以設立證券合夥企業了
在“證券經營機構”一章,草案明確提出“證券合夥企業”的概念,這就意味著將允許設立合夥制的證券企業。
證券從業人員“炒股”解禁
此次,草案明確證券從業人員可以買賣股票,但也作出了相應的規範。
根據草案,證券經營機構、證券交易場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證券從業人員,應當事先向其所在單位申報本人及配偶證券賬戶,並在買賣完成後3日內申報買賣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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