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0日,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議價,雙方一致同意標的物編號為23的手包市場價為20萬元,隨後對該標的物進行司法拍賣。
根據規定,該標的物第一次起拍價為雙方當事人議定的20萬元市場價的七折,即14萬元。流拍後,啟動第二次拍賣。根據規定,該標的物第二次拍賣起拍價為第一次起拍價的八折,即11.2萬元。再次流拍後,法院按要求啟動變賣程序,變賣價為第二次拍賣的流拍價11.2萬元。
在變賣公告的第五條以加粗黑體字提示:“特別說明:本標的物市場價系案件雙方當事人依法進行議價所得。標的物交付以實物為准,法院不承擔拍賣標的瑕疵、質量、真偽及正常使用等保證。未看樣的競買人視為對本標的實物現狀的確認,責任自負”。法院在上述變賣公告中對標的物的描述是“手包”,未對品牌、質地等做任何承諾,並且明確向競買人說明,此標的物的價格是由雙方當事人議價所得,已充分披露了競買風險。
玄武區法院解釋稱,買受人事先未到法院現場看樣,也未聯繫法院確認標的物的狀況,自行於2019年11月26日10時0分26秒以112700元的最高價競得標的物。
法院解釋稱,目前關於拍賣、變賣的法律規定或司法解釋中未規定拍賣標的物必須鑒定。從避免支出高額鑒定費、減輕當事人經濟負擔等角度,也不宜對每件標的物進行鑒定。故法院未委托第三方對拍賣標的物進行鑒定。
對於後續處理,法院表示,將主動聯繫買受人,結合其異議申請及相關證據,按知識產權相關法律等予以審查處理。
說法
法院並無過錯 但應協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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