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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條措施”逐條解讀
http://www.CRNTT.tw   2019-11-04 10:11:21
 
  第4條 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可與大陸企業同等投資航空客貨運輸、通用航空服務,參與符合相關規劃的民航運輸機場和通用機場建設,開展咨詢、設計、運營維護等業務。

  大陸民航市場發展迅速、潛力巨大,預計2035年前,大陸民眾每年航空出行次數將超過14億人次,運輸機場數量達450座。台資企業可以用好國家全面放開民用機場建設和運營市場的機遇,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規定,投資航空客貨運輸和通用航空服務,也可以單獨或組成聯合體全面參與負面清單以外的民航領域。如依據相關規定取得資質的台資企業,可以參與民用機場咨詢、設計、運營、維護等業務。

  第5條 台資企業可投資主題公園,可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旅遊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建設。

  大陸旅遊市場成長迅速,2018年大陸境內旅遊人數超過55億人次,出境游近1.5億人次,同比增長均超過兩位數。近年來,大陸各地先後建設了一些主題公園,對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文化旅遊需要、完善城市功能等發揮了積極作用,成為大陸旅遊業創新發展的重要業態。歡迎台資企業充分發揮規劃設計理念先進、文化內涵豐富、創新能力明顯、品牌建設能力強等方面優勢,投資大陸主題公園,深度參與大陸主題公園建設市場及其他旅遊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建設,深入挖掘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內涵,將中華元素融入到主題公園游樂項目中,傳承好中華文化基因,共同弘揚好中華文化。

  第6條 支持符合條件的台灣金融機構和企業在台資企業集中地區發起或參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和融資擔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組織。

  當前,大陸已經建立針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和融資擔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組織的監管機制和體制,並將不斷完善監管規劃,督促提高監管質效。我們致力於構建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支持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發起或參與設立新型金融組織,利用新型金融組織在資金融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更好地促進經濟金融和社會發展。歡迎相關金融領域的台資企業參與其中,實現更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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