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面上看,導致此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車輛制動失控以及駕駛員操作不當,然而我們發現,由於監督和管理中存在的種種缺位和不作為,政府監管部門更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康志剛告訴記者。
基於問責涉及部門繁多、人員複雜的情況,為防止問責不力或者問責泛化,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堅持創新思維,提出建立“台賬清單問責制度”,確保問責有據可查、有據可依,實現精准問責。
責任追究組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暫行辦法》等文件精神和規定要求,逐一梳理事故責任單位、責任人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對事故發生所涉及的黨委、政府等相關部門列好單位責任台賬,對各級領導幹部和公職人員應承擔或履行的安全生產責任列好人員責任清單。
“責任追究組對照有關文件梳理出錫林郭勒盟盟長應承擔或履行九條安全生產工作方面的職責和責任,通過深入調查,我們發現相關幹部存在未認真履行對安全生產部署指示、政策、法規的宣傳,督促檢查落實情況不夠等問題。”責任追究組副組長閆軍輝介紹說,在責任清單、責任台賬的基礎上,責任追究組對照清單、台賬進行調查核實,做好加減法。
明確責任才能精准問責,責任追究組嚴格按照事實、程序,對錫林郭勒盟公安局交管支隊等5家單位、額爾登倉等5名西烏旗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不納入追責範圍,將負有責任的7名第三方機構專家交由自治區應急管理廳依規依法處理。
通過近兩個月的調查取證,責任追究組對照清單逐項調查核實,掌握責任單位、責任人履職情況,並按完成效果以“職責履行、職責未履行、職責履行不充分不到位”進行分類評價,精準確認相關責任後,與責任人進行談話調查,使其心悅誠服明責領責認責,真正做到清單式分責定責、對賬式督責促責、銷號式履責盡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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