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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擬規定:處理違反倫理道德的科研活動
http://www.CRNTT.tw   2019-10-08 18:10:44
 
  (六)擅自將科研任務轉包、分包他人;

  (七)聘期內或項目執行期內擅自變更工作單位,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

  (八)不按合同(任務書、委托書等)約定開展研究,導致嚴重偏離合同約定目標;

  (九)利用無關成果充抵事前約定的主要考核要求,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

  (十)抄襲、剽竊、侵占、篡改他人研究成果、編造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等違背科研誠信要求;

  (十一)開展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反倫理道德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

  (十二)虛報、冒領、貪污、挪用財政性科研資金;

  (十三)拒不配合監督檢查和評估工作,拒不整改或虛假整改;

  (十四)其他違規行為。

  第十四條[科學技術活動咨詢評審專家違規處理]科學技術活動咨詢評審專家在科學技術活動中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應視情節輕重,採取相應處理措施。

  (一)採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科學技術活動咨詢評審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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