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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擬規定:處理違反倫理道德的科研活動
http://www.CRNTT.tw   2019-10-08 18:10:44
 
  第二十三條[處理時間約束]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作出處理前,應對違規事實和證據進行確認。相關行政機關或管理機構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違規單位或個人擬作出處理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違規單位或個人依法享有陳述與申辯的權利。

  違規單位或個人至告知書送達後15日內,提出陳述與申辯意見,否則視為無效。相關行政機關或管理機構在違規行為調查結束30日內,依據本規定作出相應處理決定。

  第二十四條[處理通知書]對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出具處理通知書,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處理人姓名、身份證號碼或單位名稱、社會信用代碼;

  (二)違規行為的事實根據;

  (三)處理的依據和處理決定內容;

  (四)申請複查途徑和期限;

  (五)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名稱和時間;

  (六)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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