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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檢署偵辦國安特勤私菸案問答全文
http://www.CRNTT.tw   2019-08-23 13:13:52
台北地檢署偵辦私菸案問答全文。(照片:台北地檢署提供)
台北地檢署偵辦私菸案問答全文。(照片:台北地檢署提供)
 

  問8:航空公司領免稅品需打領料單,7月11日這批菸品沒有上飛機, 華航從頭到尾沒向關務署巡緝課申請。這是標準作業流程嗎?

  答:本件華膳公司曾向財政部關務署台北關巡緝課報備“免稅品上機裝載清表”,然並未依標準作業流程予以裝載上機,台北關已於108年7月31日對華膳公司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5條之規定予以裁罰。

  問9:是誰指示配合將大量免稅品,混入總統專機行李企圖夾帶出機場?答:邱○信、于○、黃○禎如前所述,決定採取“機邊交易”之模式交貨後,黃○禎即邀約吳○憲、張○嘉、陳○彥成立 LINE 群組,規劃於停機坪交貨載運等細節,以掩人耳目。

  問10:國安人員超量購買菸品,是誰同意從系統後台放寬預購上限? 又是誰操作後台放寬預購上限?

  答:黃○禎為吳○憲上網預訂免稅菸品時,因單一料號之菸品品項超過系統設定之 999 數量限制,即由黃○禎緊急聯繫華航公司資訊管理處人員調整系統上限,而于○得知後並未反對。

  問11:媒體指國安人員吳○憲只需打一通電話給華航“11 職等”職員下訂單,就一切搞定,甚至開發網路訂貨 APP,是否真有此事, 而此對口職員又是誰?

  答:華航公司空品處於108年3月“海洋民主之旅”專案結束後,進行檢討,決議進行“網路功能優化”,由協理于○指示資管處開發總統出訪專機人員得自行在網頁、手機版、APP 使用代號預購免稅菸品,並經邱○信決行後,本次專機任務承辦人黃○禎即應吳○憲之要求使用該系統協助訂購免稅菸品。
 
  問12:專機負責人華航副總羅○美,在超賣菸品案中的角色為何?是否不用負責?

  答:依照本署目前所取得之證據顯示,對於空品處免稅菸品銷售之決策層級,為空品處副總經理邱○信。至於羅○美有無參與之前歷次總統出訪專案之違法出售菸品行為,本署將另行偵辦查明事實。

  四、檢察官處理原則?

  問 1:本次私菸案處理標準為何?有無“抓小放大”?

  答:本署偵辦案件,一向秉持“勿枉勿縱”及“寬嚴並濟”之原則,不論涉案人之身分地位,均依證據依法偵辦,並按其犯罪情節輕重論處,情節愈重者處罰愈重,情節愈輕者處罰愈輕。

  問 2:本署偵辦本案採取何偵查作為?

  答:本案係以主任檢察官帶領檢察官及檢察事務官團隊辦案之方式,並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實施偵查,總計訊問 204 人次、調閱監視器 25 支、向 23 家金融機構查核 44 人之金融帳戶,向各有關單位函查資料 110 筆,由本署數位採證室採證 31 具數位裝置(行動電話、筆記型電腦、隨身硬碟),另搜索 3 次,共計搜索 23 處、受搜索人 20 人。調查對象涵蓋各階層,並已訊問華航公司董事長及相關人員。

  問3:本署第一階段對於購菸者處理的原則為何?

  答:1.本署於清查台北關查扣之菸品來源時,發現華航公司人員白○佑、華膳公司人員田○宜亦購入大量免稅菸,遂將之列入優先處理對象。

  2.本署另針對國安人員登記購買菸品者,以訂購數量前三多之徐○鋒(1037 條)、劉○彰(900 條)、林○建(565 條)3 人,列為第一階段清查對象,先行查核其金流,並追查是否有轉賣菸品牟利情事。

  3.針對上開第一階段清查之購菸者,如坦承犯行,檢察官則予以緩起訴處分,其緩起訴處分條件所須支付之緩起訴處分金,則依購菸者所購買之免稅菸品條數及逃漏稅捐金額決定。

  問4:本件是否成立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之輸入私菸罪?

  答:1.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所謂“輸入”,係指自國外輸入國內, 本件菸品係由我國領土內之保稅倉庫,將菸品搬上公務貨車駛出C3管制門課稅點,並非由“國外”“輸入”國內之行為,故不構成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之輸入私菸罪。

  2.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之輸入私菸罪刑度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之刑度則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涉有2法者,於刑度並無影響。

  問5:對於單純參與買菸者及之前總統專機違法販賣免稅菸品部分,本署如何處理?

  答:有關本次出訪專機其他單純參與買菸者,及之前總統專機違法販賣菸品部分,相關人員可能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非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罪嫌,本署將持續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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