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中國特色的現代國有企業制度,應當建立基於人力資本邏輯的股權制度,即勞動者憑借人力資本的價值享有股東權益,擁有企業所有權。企業既要追求物質資本的保值、增值,也要體現勞動價值,勞動者憑借人力資本價值分享企業剩餘價值,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決策,充分發揚企業經濟民主,這樣才能真正激發勞動者熱情,和諧勞資關係,順應人力資本的價值相對於物質資本的價值不斷提高的歷史趨勢。當前,國有資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可以對高技能人員和高級管理人員採取增量擴股的方式設立人力資本股,待條件成熟以後再逐漸擴大享受人力資本股的人員範圍。
西方現代企業制度有一個合理內核,即股權相對平衡,它有利於股權相互制衡,從而有利於構建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機制。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在《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中指出,要“健全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因此,如果國有股“一股獨大”,股權相對平衡、相互制約的機制就難以構建,會抑制企業經濟民主。同時,也難以調動被剝奪了經營管理決策權的生產要素所有者的工作積極性。
對職業經理人實行契約化管理
文章提出,《決定》指出,要“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更好發揮企業家作用”、“國有企業要合理增加市場化選聘比例,合理確定並嚴格規範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薪酬水平、職務待遇、職務消費、業務消費”。這就為混合所有制企業職業經理人制度指明了改革的方向。
從西方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公司治理的經驗來看,職業經理人通常來自於職業經理人市場,職業經理人的人力資本價值由職業經理人市場決定,他們過去的職業經歷決定了其當下的人力資本價值,當下的企業經營績效又決定了其在職業經理人市場上的人力資本價值。這意味著職業經理人屬於社會職業,不屬於國家公務員序列的職業。職業經理人由企業董事會遴選入職而不採用政府任命制,對職業經理人實行契約化管理。
契約化管理包含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契約化賦權,二是契約化賦利,三是契約化監管,四是契約化進出機制。契約化賦權意味著職業經理人的權力來自於契約,在契約履行過程中如果沒有出現契約規定的特別情況需要更改其賦權,那麼任何人不得任意變更其應有的權力,更不可剝奪其權力。契約化賦利意味著如果職業經理人忠實地履行了契約,則其利益由契約加以保障,如果職業經理人未經許可自主獲得超過契約規定應享有的利益,則要受到懲處。契約化監管意味著對職業經理人的監管依據契約條例進行,考核獎懲的根據皆出於契約條例。契約化進出機制意味著職業經理人進入企業與退出企業皆由契約規定,得到制度化保障,不取決於任何個人的恩怨。
國有資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可以借鑒西方發達市場經濟國家職業經理人制度,對職業經理人實行契約化管理,取消傳統的行政任命制,不賦予職業經理人任何行政級別,這樣有利於激發職業經理人的企業家精神。當然,國有資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的職業經理人制度應該有別於西方國家的特色,主要表現在對職業經理人的要求與西方發達市場經濟國家有所不同。西方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對職業經理人的契約化管理主要關注企業經濟績效,而中國的國有企業,對職業經理人的契約化管理既關注企業經濟績效,也關注其履行社會責任情況。因此,職業經理人除了應精通企業經營管理業務以外,還應當熟悉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明確並自覺履行黨和政府賦予國有企業的社會責任。國有企業的黨組織應參與職業經理人的契約化管理。
國有企業要以“混”促“改”
文章認為,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決定,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為了提高國有企業的績效。從資產回報率角度而言,2018年國有企業資產回報率與同行業的民營企業相比低2-5個百分點;從研發效率角度而言,每1億元研發支出獲得的有效發明專利數僅為民營企業的41%、外商投資企業的68%。這一狀況不盡如人意。2018年全國國有資產總額為178.7萬億元,如果國有資產收益率能增加1個百分點,則相當於淨增1.79萬億元的收益,而2018年全國稅收總額為13.8萬億元。國有資產收益率如果提高1個百分點,就相當於全國稅收增加13.97%。如果能夠實現這一目標,就能夠為降稅減負、增加民生投入創造巨大的財政空間。
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助於通過公有資本與非公有資本的混合,促進國有企業從體制到機制的全面改革,實現國有資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競爭力,促進各種所有制資本取長補短、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目的。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沒有固定的模式,需要發揮全社會的智慧,特別地,要鼓勵各級國有企業積極探索,改革要以“有利於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有利於提高國有經濟競爭力、有利於放大國有資本功能”作為檢驗的標準。
從本質上說,不同性質的資本相混合是一種產權制度的變革。現代企業理論的研究表明,影響企業績效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產權只是眾多影響因素中的一個,產權是影響企業績效的必要條件。不同性質資本的混合不是目的,而是手段。認識到這一點,就能夠使我們清醒地認識到國有企業改革的艱巨性和複雜性,不同性質資本的混合只是國有企業改革的一個契機,旨在通過這個契機,促進國有企業全面改革,通過改革提高經濟效益,這就是國有企業以“混”促“改”的深刻含義。因此,要堅決防止在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過程中出現的“為混而混、以混代改、一混則靈”的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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