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調研承辦部門和接待單位要嚴格按規定執行,不准打造“經典調研線路”、包裝“專業調研點(戶)”。要切實減少低水平、重複性的調查研究,避免同時或頻繁到同一地區、同一調研點(戶)調研,減輕基層和群眾負擔,不斷提高調查研究的質量和效率。要輕車簡從,不搞迎來送往,不搞層層陪同。
18.省和市(地)各單位調研活動,要科學制定年度計畫並嚴格執行,調研協調工作列入本級四個班子秘書長聯席會議內容,每季度進行一次專題協調,每半年通報一次進展情況。各級人大、政協要加強統籌調研、檢查工作,從嚴控制時間、人數,並保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所占比例。相關活動不干擾企事業單位正常生產經營。
七、完善問責制度和激勵關懷機制,著力解決幹部不敢擔當作為問題
19.嚴格把握問責程序,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既管住亂用濫用權力的瀆職行為,又管住不用棄用權力的失職行為,發揮問責推動工作的正向作用,防止問責不力或問責泛化。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並重,正確對待被問責的幹部,對運用第一、第二種形態處理的幹部,只要汲取教訓、及時改正、表現良好,該肯定的肯定,影響期限結束後該使用的繼續使用。
20.正確把握工作失誤錯誤的性質和影響,把“三個區分開來”的要求具體化,符合我省《關於進一步激勵廣大幹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實施意見》等規定有關情形的,可根據情況納入容錯免責範圍,切實保護幹部幹事創業積極性,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改進談話和函詢工作方法,開展談話指出幹部存在的問題和應負的責任,做好心理疏導,幫助卸下思想包袱,避免“一談了之”,體現組織上的人文關懷。函詢對象書面回復,情況說明清楚且沒有證據證明存在違規違紀問題的,予以采信了結,了結情況及時向函詢對象反饋,避免“一函了之”,保護幹部幹事創業積極性。
21.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制定預防和查處誣告陷害類信訪舉報辦法,對受到不實舉報的幹部,要公開予以澄清正名。對舉報不實的行為人分類處理,因不了解情況、認識存在偏差導致錯告的,進行批評教育;對捏造事實,造成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嚴肅追究責任;對惡意陷害意圖使他人受到紀律和法律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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