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海龍的辯護人則認為,黃海龍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他在毫無預料和準備的情況下,被馮思鋮捅了一刀,情急之下在馮思鋮肩膀部位由上往下劃了一下(而不是捅向或刺向馮思鋮),黃海龍的行為是為了阻止馮思鋮繼續搶奪刀具傷害自己,是防衛意圖而非故意。
富錦市法院一審采信了25份證據,其中包括富錦市公安局南崗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被害人現實表現,證實被告人黃海龍無前科劣跡,馮思鋮因吸毒於2009年被強制隔離戒毒,因故意傷害罪於2014年8月被判刑。
2018年4月,富錦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現場監控及證人證言均可證實雙方發生厮打,被告人黃海龍搶過刀後刺向被害人馮思鋮,實施了傷害行為,故對辯護人關於黃海龍屬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判決認定,黃海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黃海龍在案發後撥打了“110”,視為自動投案,當庭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屬自首。黃持工具傷害他人,應酌情從重處罰,考慮到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被告人系自首,賠償被害人損失,得到被害人諒解,對被告人可減輕處罰。
富錦市法院據此一審判黃海龍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一審判決書中提到,案發後,被告人黃海龍與三附帶民事原告人就民事賠償達成和解協議:被告人共賠償被害方各種損失40萬元,被害人家屬對被告人諒解。
被害人家屬出具的《刑事諒解書》中寫道:我們認為,本起事件發生,馮思鋮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我們認為黃海龍具備防衛情節,應當按照正當防衛來對黃海龍確定刑事責任。
懇請人民法院對黃海龍給予最輕的處罰,判決黃海龍無罪或者緩刑我們也沒有異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