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七)協助台灣同胞申報國家和我省自然科學、社會科學、藝術等方面的基金項目。協助台灣地區從事川台民間交流的機構申請兩岸交流基金項目。
(四十八)在四川高校就讀所學專業符合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的台灣學生,在提供學歷教育的高等院校附屬醫院實習一年並取得試用期考核證明,可按照大陸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相關規定申請參加考試。
(四十九)取得大陸醫師資格證書的台灣同胞,可到擬執業的機構所在縣(市、區)衛生計生局辦理執業註册手續。
(五十)已取得台灣地區合法行醫資格的台灣醫師,可按照相關規定在川申請註册,期限為3年,期滿後可重新辦理註册手續。
(五十一)支持在台灣已獲取證券、期貨、基金相應資格的台灣同胞,通過大陸法律法規考試後在川執業。
(五十二)為在川高校就讀的台灣學生提供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對在川高校學習的台灣畢業生,在畢業學年內參加創業培訓的,給予一次性職業培訓補貼。
(五十三)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含台灣高校)的台灣同胞,符合崗位條件要求,可報考四川省面向社會公開招考的有關事業單位崗位。
(五十四)在四川就業滿6個月的台灣同胞,失業後可到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享受相應就業服務。
(五十五)鼓勵台灣同胞以獨資、合資(台資比例應占25%以上)等形式來川創新創業,並在川登記註册,可同等享受四川各類創新創業優惠政策。支持台灣同胞和相關團體參與“天府・寶島”工業設計大賽,鼓勵開展“川台聯合創客實踐活動”,對成功產業化的企業給予政策支持。
(五十六)台灣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在川註册的獨立法人,可牽頭或參與國家重點研發計畫、四川省科技計畫項目申報,享受與四川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同等政策。受聘於在川註册的獨立法人的台灣地區科研人員,可作為國家重點研發計畫項目(課題)和四川省科技計畫項目(課題)負責人申報,享受與四川科研人員同等政策。在川註册的台資機構和企業經批准可興辦學前教育。
(五十七)台灣同胞在川創新創業,根據創業團隊綜合能力、項目技術水平和市場前景等綜合評價,可給予創業團隊創業啟動資金支持,對台灣同胞創業企業獲得貸款的可給予利息補貼。
(五十八)台灣同胞在川新建服務台灣青年就業創業服務機構(青創基地、園區等),創新特征明顯,成效突出的,園區所在地政府可提供一次性裝修補貼,每年給予運營補助。
(五十九)鼓勵台灣青年到海峽兩岸青年創業基地創業,基地所在地政府按照創業企業實際使用面積給予辦公用房1-3年房租補貼,對台灣青年創業企業中無固定居所的台灣籍員工,提供1-3年的住房支持。
(六十)對在海峽兩岸青年創業基地創業的台灣同胞,榮獲中國專利獎、四川專利獎,基地所在地政府給予獎勵。
(六十一)台灣居民居住證和台胞證是台灣同胞身份認證的有效證件,對無法識別、讀取相關證件信息的服務管理系統進行完善升級,便利台胞在川辦理銀行開戶、搭乘飛機動車(高鐵)手續、網上預約就醫、入住各類經營性酒店賓館等。
(六十二)支持符合條件的台灣同胞在川申請公共租賃房、購買商品房,購房方式、首付比例、辦理時限、貸款申請等享受當地居民同等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