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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http://www.CRNTT.tw   2018-09-01 10:02:13
 
  緊急情況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十四條 開展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等具有較高醫療風險的診療活動,醫療機構應當提前預備應對方案,主動防範突發風險。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病歷資料。

  因緊急搶救未能及時填寫病歷的,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後6小時內據實補記,並加以注明。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篡改、偽造、隱匿、毀滅或者搶奪病歷資料。

  第十六條 患者有權查閱、複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以及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屬於病歷的全部資料。

  患者要求複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複制服務,並在複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複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或者其近親屬在場。醫療機構應患者的要求為其複制病歷資料,可以收取工本費,收費標準應當公開。

  患者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查閱、複制病歷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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