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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http://www.CRNTT.tw   2018-09-01 10:02:13
 
  第四十八條 醫學會、司法鑒定機構出具虛假醫療損害鑒定意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司法行政部門依據職責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該醫學會、司法鑒定機構和有關鑒定人員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1年以下醫療損害鑒定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情節嚴重的,該醫學會、司法鑒定機構和有關鑒定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醫療損害鑒定業務或者撤銷登記,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屍檢機構出具虛假屍檢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司法行政部門依據職責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該屍檢機構和有關屍檢專業技術人員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1年以下屍檢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情節嚴重的,撤銷該屍檢機構和有關屍檢專業技術人員的屍檢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解聘:

  (一)偏袒一方當事人;

  (二)侮辱當事人;

  (三)索取、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四)洩露醫患雙方個人隱私等事項。

  第五十一條 新聞媒體編造、散布虛假醫療糾紛信息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衛生等有關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醫患雙方在醫療糾紛處理中,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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