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人員介紹,2013年下半年,中冶山東局收購新疆哈密市某礦業公司過程中,合同明確規定了付款條件。在該公司某處鐵礦未辦理土地證的情況下,邵先敏在收受魏某30萬元現金後,就決定與魏某簽訂補充協議,修改付款條件,在不具備付款條件的情況下支付了200萬元轉讓款。
值得一提的是,當時,魏某不僅送給了邵先敏30萬元,還送給時任中冶山東局開發部主任楊某30萬元。完成收購後,楊某擔任了該礦業公司負責人。2017年8月,楊某因犯受賄罪,被濟南市高新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
而邵先敏第三筆受賄指控,正是來源於楊某。庭審現場出示的楊某證言顯示,其曾送給邵先敏1萬元購物卡,“為了感謝他任命我當哈密市某礦業公司董事長”。
十幾頁的悔過書
“隨著職位的升高,自己的思想防線開始逐漸潰敗,從收幾萬元、十幾萬元,到後來收上百萬元……”辦案人員介紹,邵先敏到案後不久,就寫下十幾頁長的悔過書,剖析了自己蛻變的思想根源。
2016年10月中旬,作為邵先敏部屬的楊某被檢察機關立案調查。邵先敏得知這一消息後,十分害怕自己受賄的問題暴露,變得“整天提心吊膽的”。
因自己將原有受賄款用於他處,邵先敏甚至找到朋友借款,才凑齊200萬元,連同存放在家裡的2000克黃金,於2016年10月底的一天,專門從濟南趕到煙台,將受賄財物歸還給了行賄人孫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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