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情況是否屬實?”
“屬實。”
“你對該組證據是否有異議?”
“沒有異議。”
庭審現場,檢察機關對每筆犯罪指控,均進行了多媒體示證。面對公訴人指控的犯罪事實,邵先敏均未予辯解。
筆者注意到,邵先敏最大的一筆受賄是分兩次收受同一行賄人200萬元現金和2塊各重1公斤的金條。
2013年至2014年,中冶山東局收購煙台某礦山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所擁有的9個礦的探礦權。2013年11月,邵先敏來到煙台,該公司負責人孫某在其住宿酒店送給其100萬元現金和2公斤金條。“主要是為了收購順利、款項能夠及時支付。”孫某證言稱。次年中秋節,孫某又來到濟南,將100萬元現金送給了邵先敏。
相關證人證言顯示,此次收購公司所擁有的9個礦中,其中一個礦山只擁有50%的探礦權,但孫某卻隱瞞了這一關鍵信息。邵先敏得知此事後,卻並未追究對方的責任。
另一筆30萬元的受賄款,同樣發生在中冶山東局收購其他公司礦山過程中。也正是這筆30萬元的受賄款,成為絆倒邵先敏的直接導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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