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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修改憲法部分內容建議發布
http://www.CRNTT.tw   2018-02-26 10:50:01
 
  第一百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

  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條 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

  第一百二十七條 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第七節相應改為第八節,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三十八條相應改為第一百二十八條至第一百四十三條。

  以上建議,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憲法修正案議案,提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

  2018年1月26日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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