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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宣傳片認定侵權難度大
http://www.CRNTT.tw   2018-01-18 11:20:18
 
  在著作權法中有一個重要的原則,叫“思想表達二分法”,“簡單來說,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表達,但不保護思想。即法律保護的是作品表現出來的內容。《歌手》的宣傳片並非把香奈兒的廣告完全照搬而來,只是吸取了一些元素,而這些元素是否能夠歸屬於表達的範疇,目前並不好做明確判斷。” ——趙虎(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

  《著作權法》在認定著作權侵權時,廣泛採用“接觸加實質性相似”的標準。其中,判斷“實質性相似”需要首先確定相似的部分是否具有獨創性;緊接著,才能進而判斷權利人作品和被訴侵權人作品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除非是非常明顯的逐字逐句或整體性剽竊,對於部分模仿,在判斷是否構成剽竊或侵權時,確實會存在爭議。” ——何雋(清華大學深圳研究生院副教授)

  為何此類訴訟較少發生?

  近兩年,諸多綜藝宣傳片都被質疑有“借鑒”痕跡,但除了對比圖以外,幾乎沒人站出來訴諸法律。何雋認為,這其中不僅有訴訟成本、取證難等考慮,最重要的還是“創意”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獲得著作權法保護。“思想表達二分法”也是其他國家的著作權法共同遵循的原則。“對於純粹的構思、想法或念頭,目前《著作權法》並不能給予保護。即使創意通過具體的表達形成作品,但如果在表達形式上與其存在較大變化,那麼在判斷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時也會遇到爭議。這也是此類訴訟較少發生的原因。”

  但若國內宣傳片被海外公司認為侵權,想要訴諸法律,應當如何維權?趙虎表示,如果侵權的作品是在中國製作的,那國外公司可以到中國法院起訴,“具體依照的是中國的《著作權法》,具體程序是到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權行為地法院起訴。但並非所有的基層法院都可以審理知識產權的案件。”

  而對於權利人應該狀告視頻攝制方,即外包公司,還是應該狀告視頻播放平台,何雋表示,對於構成侵權的情況,即使視頻是委托第三方攝制,但出品方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但事後可以根據委托合同再進行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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