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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評:公務員辭職“下海”首先要懂規矩
http://www.CRNTT.tw   2017-10-15 00:19:07
 
  此次《關於規範公務員辭去公職後從業行為的意見》的出台,則是對相關規定的細化和完善。《意見》進一步重申了公務員離職後就業回避這一重要原則,並提出了更具體、更有針對性的實施辦法。為了加強制度的執行和後續的監管,《意見》要求在從業限制期限內,原單位每年至少與辭職者聯繫一次,了解和核查從業情況。同時,對未按照規定審批,或未履行提醒告知、備案、了解核實等職責,導致辭去公職人員違規從業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相關負責人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視情節輕重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這一點明確了原單位對辭職的公務員,在一定時間段仍然負有監督責任,而並不是“人走責盡”。對於一些較高級別的公務員辭職,《意見》明確要求省級以上具有行政審批、行業監管、執法監督等職能的機關,應當結合實際,逐步建立公務員辭去公職後從業行為限制清單,也應加快制定,盡力壓縮打“擦邊球”的空間。《意見》的實施,對進一步規範公務員行為管理,加強公務員辭職“下海”的監管,維護社會公平,必將起到重要的促進作用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職業理想、人生目標和價值追求,都希望通過有效的途徑,大展宏圖、豐富人生、成就自我。支持人才的合理流動,充分尊重和保障辭去公職人員合法就業和創業的權益,這是無可厚非的,也是各級政府應當履行的職責。但畢竟公務員這個行業有別於其他,公眾擔心的是他們走得“不乾淨”、履新“不公平”。公務員辭職越是常態化,越要扎緊制度的藩籬,“進出”有序,才能真正體現人才流動的價值,更能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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