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6月9日電/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已有半年,據《中國紀檢監察報》報道,北京、山西監察委成立以來,各對9人次採取留置措施。兩地紀委、監察委還明確了各項調查、審查措施的使用規範,如北京明確對局級監察對象採取留置措施需報市委主要領導批准,山西明確使用留置措施的時間不得超過90日。
去年11月,京晉浙三地開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日前,《中國紀檢監察報》陸續對北京、山西的試點工作進行了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三地監察委的12項調查措施尤其是其中的留置措施如何規範使用,是其中的關注焦點。
北京市紀委、市監察委制定的《調查措施使用規範》明確規定,採取留置措施需“報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審查(調查)”;“市紀委市監察委機關對局級或相當於局級的監察對象採取留置措施的,還需報市委主要領導批准”;“區級紀檢監察機關對處級或相當於處級的監察對象採取留置措施的,還需報區委主要領導批准”。
《山西省紀委監察委機關審查措施使用規範》對留置措施的適用對象、使用條件、留置場所和時限、審批權限和程序、留置場所的安全保障、被留置人合法權益保護等做了系統規範。
根據上述規範,使用留置措施應當在指定的專門場所實施,提前做出安全預案,與被留置人談話、訊問,應在專門談話室進行;使用留置措施時間不得超過90日,特殊情況下經批准可延長一次,時間不得超過90日。這與之前的調查手段“雙規”有所不同,後者基本上沒有明確的期限要求。
對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的12項調查措施,兩地監察委積極探索。北京實踐了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鑒定、留置等11項措施,只有勘驗檢查沒實踐過;山西各級監察委則堅持應試全試,全面行使獲得授權的12項調查措施,包括談話5652人次,訊問114人次,詢問2358人次,查詢1697人次,凍結5人次,調取1329人次,查封2人次,扣押46人次,搜查10人次,勘驗檢查2人次,鑒定18人次,留置9人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