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5月3日電/士林地院今天審理浩鼎案,被告、前中研院長翁啟惠說,他出資買3000張浩鼎股票送給女兒,女兒授權讓他處分股票,檢方起訴很多陳述時間是錯置,且解讀翻譯電郵也扭曲他的意思。
中央社報道,法官今天開庭,針對翁啟惠投資浩鼎,股票登記;翁啟惠買3000張股票登記女兒名下;翁啟惠賣掉部分浩鼎股票等進行釐清。
翁啟惠說,他的理解是要投資800張浩鼎股票,但不是登記自己名下,登記誰名下是由同案被告張念慈安排;他出資買3000張浩鼎股票送給女兒,他以電子郵件跟女兒要身分證字號等資料,到銀行開戶,因女兒人在美國,所以授權他保管、處分、操作股票。
翁啟惠說,檢方起訴很多陳述時間是錯置,且解讀翻譯電郵也扭曲他的意思;他沒有違反中研院內規的利益衝突,他當院長很清楚,這是規範承辦人,而不是院長。
翁啟惠的委任律師對於公訴檢察官上次開庭主張,翁利用院長身分介入技轉,當庭聲請變更法條,改為本刑最重為無期“違背職務收賄罪”情形,舉台北地檢署之前偵辦中研院技轉案件獲不起訴處分為例,認為檢方不理解技轉精神,而本案就是浩鼎付錢要中研院技轉,翁啟惠持有浩鼎股票,僅有利害關係,不見得有利益衝突。
浩鼎董事長張念慈則說,他跟翁啟惠是10幾年的好朋友,他沒有動機去行賄翁啟惠,他們還一起創辦公司,檢方起訴有很多誤解。
公訴檢察官指出,檢方起訴事實明確,法院是依事實認定而找適用法條判刑,不受檢方改“違背職務收賄罪”,而受到拘束,他們是因訴訟經濟考量,才就同樣犯罪事實,提出翁啟惠可能違反中研院的行政法令,並改以“違背職務收賄罪”論罪。
士林地檢署1月9日偵結浩鼎案,認定翁啟惠出任中研院長期間,涉嫌收受張念慈給予的300萬股(3000張股票),以當時股價一股新台幣31元換算,不法獲利9300萬元,並將中研院醣分子研究成果私相授受給浩鼎,暗中幫助研發乳癌新藥,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翁啟惠及張念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