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現國家監護的法律化
對比條文數量,民法總則在涉及未成年人監護方面共有12條,遠超民法通則的兩條規定;對比條文內容,近千字的篇幅更可明顯看出即將實施的民法總則極大豐富了我國的監護制度。
民法通則規定,無監護人的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而民法總則則指出,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擔任。
此外,民法總則還完善了撤銷監護制度,規定在特定情況下,法院可根據有關人員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並根據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為其指定新監護人。
近年來,在留守兒童群體發生的傷亡及性侵刑事案件、意外傷亡甚至自殺自殘等極端事件多次發生,引起社會高度關注,並引發對我國既有監護制度不完善的討論和反思。此次相關立法正是充分回應社會關切,構建起以家庭監護為基礎、社會監護為補充、國家監護為兜底的監護制度。
民法總則明確並強調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第一監護人的法定監護職責。不稱職的父母,應該被“解雇”。實踐中發生的有關兒童傷亡及虐童等惡性事件,無不與父母監護缺失甚至極個別父母根本不履行監護職責並不法侵害未成年子女等直接相關。在完善監護人資格的撤銷及恢復制度方面,總則規定“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當然,如果被“解雇”的監護人改過自新,經其重新申請,法院可以在尊重孩子真實意願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不過,有的監護人因其行為極端惡劣,民法總則還構建起永久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威懾機制,即因“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而被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父母,不得再恢復其監護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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