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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未成年人保護年齡降至八歲
http://www.CRNTT.tw   2017-04-09 13:35:51
  中評社北京4月9日電/各位家長、各位老師、各位同學,上個月在立法領域發生了一件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的歷史性大事件,你知道是什麼嗎?答對的可獲小紅花一枚,答錯的罰抄下文“變化篇”一遍以督促學習。

  答案就是2017年3月,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民法總則是民法典的總則編,又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它對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作出規定。

  民法總則將於今年10月1日起實施,其中不少內容就和青少年有關。從1986年的民法通則到如今的民法總則,一字之變,背後則是立法理念和制度的創新發展。那麼,民法總則相較於民法通則在未成年人保護方面有哪些變化?我們又需要注意哪些問題?近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副庭長姬廣勝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詳解民法總則中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種種新規。

  確認胎兒的民事主體地位

  按照現行民法通則的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始於出生,也就是說,胎兒尚未出生,原則上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即將實施的民法總則則在繼承法規定的基礎上明確了對胎兒利益的保護,明確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從而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隨著社會發展,實踐中涉及損害胎兒利益的案件不斷出現,法院在處理相關案件時無法可依。人們逐漸認識到胎兒需要保護的利益範圍越來越大,因此有必要承認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賦予其民事主體資格,從而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在此背景下,才有了民法總則相關條款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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