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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維群:自然保護區建設與管理頂層設計的建議
http://www.CRNTT.tw   2017-03-09 16:15:50
朱維群(中評社記者 徐夢溪攝)
  中評社北京3月9日電(中評社報道組)全國政協十二屆五次會議於3月9日下午3時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多名政協委員就有關議題作大會發言。

  [全國政協委員、全國政協民族和宗教委員會主任、中共中央統戰部原常務副部長朱維群]自然保護區是國家生態功能區的核心部分,加強自然保護建設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目前全國已建立2740處自然保護區,總面積147萬平方公里,80%以上分布在民族地區,基本形成類型比較齊全、布局基本合理、功能相對完善的自然保護區體系,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有待理順。我國現有的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體系包括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單位、國家地質公園等9個類型,管理的主體責任在地方政府,業務歸口分屬環境保護部、國土資源部、國家林業局、國家海洋局等多個部門,造成部門之間、部門與地方之間職權交叉。2015年以來,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在北京、吉林、青海等9省市開展為期3年的國家公園體制試點,同樣存在著試點區與自然保護區重叠、國家層面的管理體制不明確、生態紅線劃定工作滯後等問題。

  二、保護與開發矛盾突出。我國大部分自然保護區建立時屬於搶救性劃建,缺乏嚴格系統的科學考察,長期存在保護區區劃不合理、本底數據不清楚、缺乏動態監測等問題。有的地方當初將城鎮、村莊、工礦企業、公路等直接劃入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緩衝區或實驗區;一些省、區、市不經報備或批准,自行調整或縮小保護區範圍;一些地方保護區核心區與邊境線重叠,與動員邊境地區群眾守邊護邊發生矛盾,不利於邊境地區的穩定和國防的鞏固。

  三、法規建設相對滯後。《自然保護區條例》發布至今已22年,有些規定已不適應新形勢的要求。全國自然保護區中有一半涉及集體土地和山林,保護區管理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土地、山林資源實施用途管制和嚴格保護,與當地群眾應享有的使用權和收益權難以協調,地方政府和基層幹部群眾參與保護積極性不高,《物權法》實施後這一矛盾更加凸顯;國家目前實施的重點生態功能區補償制度存在補償範圍不全面、補償對象不到位、補償標準偏低等問題,在西部民族地區這一矛盾更為突出;對相關違法違規案件處罰力度偏輕,不能有效制止自然保護區內的私挖濫采等案件頻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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