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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紀檢組長與情婦一同獲刑
http://www.CRNTT.tw   2017-02-22 10:37:28
 

  據悉,羅衛國應退贓款1005萬餘元,實際退贓款634.9萬餘元,崔麗華應該退贓495萬元,實際上退贓款120萬餘元。

  羅衛國及情人均因受賄及利用影響力受賄獲刑

  深讀記者了解到,桂林市中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羅衛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被告人崔麗華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兩人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羅衛國離職後利用其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下級單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單獨或夥同被告人崔麗華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兩人行為還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兩被告人應數罪並罰。

  在共同犯罪中,羅衛國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崔麗華起次要和輔助作用,是從犯,對其減輕處罰。

  羅衛國到案後,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有立功表現,可對其從輕處罰。羅衛國主動交代了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和利用影響力受賄的事實,結合兩被告人退贓情節,依法從輕處罰。

  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羅衛國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0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羅衛國有期徒刑7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0萬元。

  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崔麗華有期徒刑7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1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罰金人民幣10萬元。對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尚未退出的贓款繼續追繳。

  兩人都認為量刑重 上訴均被駁回

  深讀記者了解到,一審判決後,羅衛國和崔麗華均不服,提起上訴。

  羅衛國提出,原判決認定其受賄金額有誤,有些應刨除;他與崔麗華不是共同受賄,他不應該對崔麗華收受的受賄款承擔刑事責任;他有檢舉、揭發等重大立功情節,原判決僅認定了部分立功行為,沒有認定其有重大立功表現。原判對他量刑過重,對其判處沒收個人財產200萬元過重。

  崔麗華也表示原判量刑過重,指控她的受賄金額有誤。她說她的行為不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原判決沒有明確她的退贓數額,她不應當對羅衛國收受的贓款承擔退贓的連帶責任。

  兩人的辯護人也提出了辯護意見,但最終法院均未采納。

  對於羅衛國提出他有重大立功的問題,法院經查,羅衛國在一審期間檢舉班某涉嫌犯罪的線索,查證屬實,一審已認定構成一般立功。二審期間,羅衛國繼續檢舉其他人員涉嫌犯罪的材料,法院已移交給廣西自治區紀委,但庭審時尚未查實,因此羅衛國的行為不構成重大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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