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疑:務實看待中華民國憲法的有效性
不代表承認中華民國和台灣的“主權”屬性
要運用台灣地區現行憲法中的“一中性”因素,首先必須解決這部憲法的定位問題。筆者注意到,有學者認為對台灣地區憲法的認可,就等同於對中華民國的認可,也就進一步等同於對台灣當局“主權”的認可。我們必須承認,這種觀點對於積極防範“台灣法理獨立”具有重要意義,但從憲法學的一般原理來看,在區分事實有效性和法理正當性的前提下,務實看待中華民國憲法的有效性,並不意味著認可中華民國,更不意味著認可台灣當局的所謂“主權”。儘管中華民國憲法與中華民國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繫,但從理論和實踐兩個層面看,二者仍然存在一定差異,對前者定位問題的探討更具操作性,且並不會如對後者定位問題的探討一樣衍生出某些不必要的政治問題。
第一,憲法規範具有較強的功能性色彩,因而對中華民國憲法定位問題的探討,其敏感性遠低於對一個具有“政治實體”屬性的中華民國政治定位問題的探討。長期以來,在我國的政治話語體系之中,憲法似乎是一個與國家、主權直接相關的概念,承認一部憲法也就意味著承認一個國家,承認一國所享有的主權,承認一國的政府。然而,這種觀點顯然是片面的,也是不符合憲法學一般原理的。在民族國家形成前的很長一段時間裡,憲法被歐洲大陸公法學界廣泛視為政府的“組織法”,而非國家主權的表徵。然而,隨著主權概念的形成與發展,民族國家的架構逐漸在全球範圍內得到確立,與此同時,憲政主義思潮在全球範圍內產生重大影響,各國都開始重視通過制憲方式尋求所謂主權獨立。在這一過程中,主權概念與憲法逐漸產生一定關聯,由此,憲法才在很多情況下被視為民族國家實現獨立的一種法理標誌。因此,從憲法學基礎理論來看,憲法這一概念,儘管在一定條件下與國家、主權等概念密切相關,但從功能主義意義而言,憲法只是一種表徵著公權力機關組織的法律規範,承認一部憲法的有效性,並不意味著認同與之相關的國家和主權。在區分功能性和政治性的情況下,務實探討中華民國憲法的法理定位問題,並不能必然推導出大陸方面對中華民國政治定位的立場,更不能推導出大陸方面對台灣“主權”屬性的認可。
第二,憲法規範具有較強的明確性特點,對中華民國憲法這一具有明確文本歸屬的規範性文件的定位,較一個可為各方作出同解讀的中華民國之定位更具精確性。眾所周知,中華民國這一政治符號在台灣地區內部的涵義極為模糊,它既是馬英九總統念茲在茲的“國家符號”,又是民進黨“台灣前途決議文”中台灣在憲法上的“國號”,它既可以是蔡英文們心目中“台灣獨立”的生存策略,也是部分台獨分裂勢力欲除之而後快的攔路石。④然而,與中華民國這樣一個各方政治力量可以根據自己的政治意圖作出不同解讀的概念不同,中華民國憲法是一部具有明確文本的規範性文件,它切實構成台灣地區內部公權力機關運行的規範依據,任何人對這部憲法本身的解釋都必須圍繞這部憲法的文本展開。因此,藉助台灣地區現行憲法這一資源,可以通過規範的明確性,放大其“一個中國”要素,有效限制各方對“兩岸同屬一個中國”政策的“想像空間”,防止一些本已模糊的兩岸政治共識在實踐中空洞化,或被某些政治人物“再模糊化”。
第三,憲法規範具有較強的穩定性特點,對中華民國憲法法理定位問題的探討,並不必然會受到中華民國定位問題中涉及的許多極易發生變化因素的影響。台灣地區是一個極為典型的選舉社會,島內各政黨的目標均體現在奪取政權和保持長期執政,在這樣的現實背景下,各政黨和主要政治人物的言行都受到週期性選舉的制約與引導。因此,隨著兩岸關係格局的不斷變化,島內不同政治力量的兩岸政策不斷發生調整、反復,不少政治人物甚至屢屢表現出前後矛盾的統“獨”立場。是故,我們在認知和判斷台灣地區政黨和政治人物的兩岸政策表述時,應當充分認識到這些政策表述的易變性特點,因循“聽其言、觀其行”的基本立場作出甄別。然而,與政黨和政治人物兩岸政策“因時而變”、“因人而異”的易變性不同,作為台灣地區根本規範的中華民國憲法卻是一部相對穩定的規範性文件。自2004年第七次“憲政改革”至今,這部憲法的文本都未發生任何變化,而其中涉及兩岸關係的相關條款相對於一般條款而言則更具穩定性。從這個意義上看,抓住了這部穩定的憲法,也就抓住了台灣方面的兩岸政策基點。藉助台灣地區現行憲法這一資源,可使作為兩岸關係發展基礎和前提的“一個中國”框架在較長一段時間內,不因台灣地區執政黨的改變和台灣地區領導人的改變而發生改變。
因此,在當前形勢下,與其選擇直接探討中華民國的政治定位問題,不如轉而探討中華民國憲法的法理定位問題,以法學的技術性特點,化解政治學暫時難以解決的問題,以階段化、議題化的方式,務實處理這部憲法的定位問題,為運用這部憲法的“一中性”因素,擴展兩岸政治關係定位問題的討論空間提供可能。
結 語
探討中華民國憲法定位問題及其對兩岸政治關係定位影響問題的關鍵,並不在於這部憲法是否可能蘊含台獨或“獨台”傾向,而在於我們如何以這部憲法文本中的“一中性”因素為基質,通過兩岸共同努力,以政治力的催化,形成合乎兩岸關係實際、能夠為兩岸共同接受的策略方案。中華民國憲法法理定位及其對兩岸關係的影響問題,涉及兩岸在主權、歷史等方面的諸多爭議,因而這一問題極為複雜,對相關問題的詳細討論,作者將另文詳述。
註 釋
①參見周葉中、祝捷:《憲法一中與“一中憲法”》,《當代中國政治研究報告》(第十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3年版。
②參見段磊:《論新形勢下重新界定中華民國憲法法理定位的必要性與可行性》,載《“一國兩制”研究》(澳門)2016年第4期。
③參見吳玉山:《台灣的大陸政策:結構與理性》,載包宗和、吳玉山:《爭辯中的兩岸關係理論》,台灣五南圖書出版公司2011年版。
④參見祝捷:《“九二共識”核心意涵的法理型構》,載《中國評論》(香港)2016年4月號。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7年2月號,總第230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