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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司法解釋:受賄買房所獲收益視為違法所得 
http://www.CRNTT.tw   2017-01-06 11:29:38
 
  電信詐騙可沒收違法所得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適用於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司法實踐中,對於可以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貪污賄賂犯罪一般採取狹義的理解,認為主要是貪污罪和受賄罪。

  規定進一步明確了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適用於5類案件,包括貪污、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等。

  近年來,電信、網絡新型詐騙案件高發頻發,每年發案30餘萬起,給被害人造成幾百億元損失。資料顯示,一次被騙數百萬元、數千萬元的案件屢屢發生,最高單筆被騙數額高至1.06億元。

  據萬春介紹,此類案件具有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無實際接觸、跨區域甚至跨國境實施、犯罪嫌疑人到案困難等特點。目前,公安機關偵辦的電信詐騙案件,相當部分的犯罪嫌疑人潛藏在國外,難以抓捕到案,案件無法進入審判程序,導致涉案賬戶的被騙資金無法返還。

  值得一提的是,規定將電信詐騙、網絡詐騙兩類特殊詐騙案件也明確納入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受理範圍,回應了群眾期待。

  借鑒優勢證據證明標準

  記者發現,此次出台的規定明確,申請沒收的財產具有高度可能屬於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應當認定為屬於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這一規定借鑒了優勢證據的證明標準,在以往司法解釋中並不多見。

  據了解,優勢證據證明標準適用於檢察機關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只要檢察機關提出的證據證明,申請沒收的財產具有高度可能屬於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除返還被害人以外,就應當沒收。

  萬春告訴記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個特別程序,與普通刑事訴訟程序有很大的區別。其中,依普通刑事訴訟程序需要查明的是被告人的犯罪事實,適用的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而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基本法理依據在於“不讓犯罪分子通過犯罪獲得任何收益”,需要查明的是申請沒收的財產與犯罪事實之間的關聯性。

  萬春解釋說:“這類犯罪主體涉案在逃,一些具體的犯罪事實也難以一一查實,因此,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無必要採用刑事訴訟排除一切合理性懷疑的證據標準和證明體系,而採用的是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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