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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司法解釋:受賄買房所獲收益視為違法所得 
http://www.CRNTT.tw   2017-01-06 11:29:38
  中評社北京1月6日電/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把從嚴懲治腐敗放在突出位置,堅持有腐必反、有貪必肅,僅2016年1月至11月,就從70多個國家和地區追回外逃人員908人,追回贓款23億餘元。

  “追逃與追贓工作相輔相成。追逃若不徹底,就意味著犯罪分子找到了避罪的天堂,逍遙法外。追贓若不徹底,就必然會助長更多的腐敗分子攜款外逃。”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裴顯鼎坦言,已有的立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規定比較原則,法律適用存在較多困惑,難以滿足辦案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聯合發布《關於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了認定犯罪事實、申請沒收的財產與犯罪事實關聯性的證明標準等內容,為司法實踐中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提供了直接依據。

  明確違法所得認定標準

  司法實踐中對違法所得的認定,特別是轉變、轉化後的財產以及添附個人生產經營後形成的收益能否認定為違法所得,普遍存在疑問。

  比如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賄賂後,將違法所得用於購房、購買書畫、玉石珠寶、投資股票或者開設公司等,其投資形成的財產是否屬於違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財產?對於增值部分是否應當沒收?

  規定明確,通過實施犯罪直接或者間接產生、獲得的任何財產,應當認定為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已經部分或者全部轉變、轉化為其他財產的,轉變、轉化後的財產應當視為違法所得。來自違法所得轉變、轉化後的財產收益,或者來自已經與違法所得相混合財產中違法所得相應部分的收益,應當視為違法所得。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萬春認為,過去違法所得的範圍界定不清,特別是當違法所得部分全部轉變、轉化為其他財產或者與合法財產相混合的情況下應當如何處理,沒有明確規定。新規定的實施有利於防止犯罪嫌疑人通過將違法所得轉變、轉化為其他財產或者與合法財產相混合等方式,掩飾、隱瞞違法所得及其收益,從而逃避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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