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根本地位。要充分維護農民集體對承包地發包、調整、監督、收回等各項權能,發揮土地集體所有的優勢和作用,切實保障集體成員的知情權、決策權、監督權,確保農民集體有效行使集體土地所有權。
嚴格保護農戶承包權。農村集體土地由作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民家庭承包。要充分維護承包農戶使用、流轉、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項權能。不得違法調整農戶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加快放活土地經營權。平等保護經營主體依流轉合同取得的土地經營權,保障其有穩定的經營預期。要依法維護經營主體從事農業生產所需的各項權利,鼓勵採用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代耕代種等多種經營方式,探索更多放活土地經營權的有效途徑。
給農民“確實權、頒鐵證”
“三權分置”,很重要的一個核心問題是要保護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為此,中央在十八大以後進行部署,全面開展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權登記頒證。目前,已經有2545個縣(市、區)、2.9萬個鄉鎮、49.2萬個村開展,完成確權面積7.5億畝,接近家庭承包耕地面積的60%。通過“確實權、頒鐵證”,承包農戶和流入土地的新經營主體心裡都有底,流轉時間可以長一點、穩定一點,便於經營主體拿到土地生產經營的長遠預期。
《意見》強調,要嚴格保護承包權,維護好承包農戶使用、流轉承包地的各項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取代農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也不得強迫或者限制其流轉土地;賦予承包農戶在抵押擔保等方面更充分的土地權能;要求加快放活土地經營權,賦予新的經營主體在流轉土地上,享有占有、耕作並取得相應收益的權利,穩定經營預期,使其放心投入、培肥地力、完善農業基礎設施。《意見》釐清了承包農戶、新型經營主體雙方在承包地上的權利,有效避免和化解土地流轉中產生的糾紛,確保農業健康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