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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志庸:泛民輸打贏要 護游梁硬閱闖立法會
http://www.CRNTT.tw   2016-10-27 18:06:31
  中評社香港10月27日電/宣誓風波自10月12日發生至今仍未平息,由游蕙禎和梁頌恆侮辱中國和中國人開始,直到現時主席梁君彥決定押後二人宣誓,事態的發展令香港市民看清楚泛民醜惡的一面。塗謹申議員竟然能將“支那”解讀為是較“幽默”和“輕鬆”的說法,隔天即“解釋原意”教訓游、梁二人不智,不愧是現屆立法會最資深的議員,辯解能力不凡。擁非凡“詭辯之材”之人不止塗議員一人,有人指出責罵游、梁二人等於扼殺香港的言論自由。原來“自由”淩駕一切,道德倫常也不必理會。不少非建制派人士至今仍然為游、
梁二人護航,將法理和道德倫常都拋諸腦後。

  筆者早前已撰文指出,法庭不批出禁制令不等於法庭認為游、梁二人應獲重新宣誓的機會。在特首和律政司長申請司法覆核之前,即使有人向法庭申請強制令,要求強制梁君
彥給予二人宣誓機會,筆者相信法庭同樣不會批准。法庭決定是否批准的準則十分明確,只會衡量頒令對雙方的傷害,而非考慮游、梁二人應該還是不應該獲宣誓機會。法庭在此事上只著重對法律條文的爭議,因此受理是次司法覆核。至於二人應不應該再獲宣誓機會,則在此審訊結束後,自然會有清楚的答案。法庭一向盡量不幹預政治,此事上也根本沒有需要幹預立法會的實際運作。因此,既然法庭已特意為此安排了較早的審訊期,梁君彥在法庭未作出裁決時決定不為游、梁二人監誓實在合理。

  反對主席押後游、梁二人宣誓的泛民主要分為兩派,其中“嚴守法例”一派的理據著眼於梁君彥作為主席的法律責任,另一派主要認為梁君彥不應受政治壓力影響決定。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9及21條,二人應被取消議員資格,梁君彥不應為二人監誓。因此在特首和律政司長申請司法覆核前,梁君彥決定在10月19日為二人宣誓明顯是政治決定。筆者實在不解,兩派的泛民當時為何不大力反對梁君彥的政治決定呢?後來法庭受理司法覆核,梁君彥按法理押後宣誓,為何泛民反而說是受政治壓力影響?泛民明顯有雙重標準,輸打贏要,亂搬龍門,一心為游、梁二人護航。

  作者是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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