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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權:台當局參加國際刑警大會或現激烈鬥爭
http://www.CRNTT.tw   2016-10-27 08:58:59
 
  實際上,國際刑警組織雖然也奉行一個中國原則,但卻不像聯合國屬下專門組織那樣嚴格,而是比較鬆動。尤其是其秘書長不像國際民航組織那樣是由中國的外交官員出任,而是一位德國人,可能也不會像國際民航組織那樣“嚴防死守”。而國際刑警組織章程的第三條,更是規定不能將政治紛爭帶進組織內,而在台灣當局退出國際刑警組織的初期,就有一些國家以章程第三條的規定為由,硬是要將台灣當局塞進國際刑警組織年會的會場,尤其是其年會輪到在台灣的“邦交國”舉行的年份,這樣的鬥爭就分外激烈。不過,最終都是中國在一些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兄弟國家的奧援下,取得鬥爭的勝利。而今次承辦國際刑警組織年會的印尼,與中國的關係並非那麼“鐵”,甚至有段時間與台灣當局眉來眼去,因而未到最後一刻,還不知道這場博弈的結果。

  如果從國際刑警組織章程的規定和發出年會邀請函的操作流程看,確實是有值得高度注意的地方。根據國際刑警組織章程規定,其成員包括完全會員、準會員、部分會員、聯繫會員和觀察員等五種。完全會員必須是主權國家的警察部門。準會員的資格通常賦予非自治領土,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隨著這些非自治領土獲得獨立,已經“賣少見少”。部分會員是指非會員國成為其下屬機構的正式會員,但由於參加國際刑警組織的一百九十多個會員,基本上都是主權國家,因而這種部分會員的形式已經式微。聯繫會員多為非主權領土或非政府組織,會員多是以“觀察員”的身份出席大會,沒有表決權。

  “觀察員”是國際刑警組織的參與者之一,非成員國、民族解放陣線、其他政府間組織、非政府組織,甚至個人都具有資格。“觀察員”通常是臨時邀請的,但也有常設的,如非聯合國成員國等。觀察員可以出席國際刑警組織的有關會議,提出本國政府、派出組織或個人的意見,但一般沒有表決權。而成為年會“觀察員”的途徑有二,一為邀請國與該組織秘書長共同邀請,另一則由申請國遞件,經該組織執行委員會同意,再由秘書長具名邀請。 因為美國總統奧巴馬已在本年三月簽署美國國會所通過的協助台灣取得國際刑警組織“觀察員”法案,使其成為美國的聯邦公法的第一百一十四至一百三十九條,故而國際刑警組織華盛頓中央局將正式提出邀請台灣刑事警察局派員以“觀察員”身分出席,並敦促其他會員國同意此一邀請。 如果美國走第一個途徑,就是要秘書長點頭共同具名邀請;如果是第二個途徑,擇要台灣先遞件,看來並未如此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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