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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電商應設專區履行7日無理由退貨
http://www.CRNTT.tw   2016-09-28 09:48:51
  中評社北京9月28日電/昨(27)日,國家工商總局公布了《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從即日起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明確,網絡商品銷售者應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退貨時,應保證商品完好,同時應將贈品一並退回。該辦法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

  試用後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不適用

  根據此辦法,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選擇無理由退貨的消費者應當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發出退貨通知。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消費者返還已支付的商品價款。

  哪些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記者從工商總局了解到,除新消法規定的四種類型商品外,此次徵求意見稿明確了三類商品不適用。包括拆封後易導致商品性質改變、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一經激活或試用後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處罰方面,網絡商品銷售者違反相關規定,擅自擴大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範圍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開封查驗不影響“完好”仍可退貨

  《徵求意見稿》要求,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

  何為完好?《徵求意見稿》擬規定,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等齊全的,視為商品完好。對超出查驗和確認商品品質、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導致商品價值貶損較大的,視為不完好。

  對於開封商品能否退貨,《徵求意見稿》擬規定,消費者基於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這意味著,商品包裹開封查驗後,不影響其“完好”仍可退貨。

  此外,消費者退貨時應當將商品本身、配件及贈品一並退回。贈品包括贈送的實物、積分、代金券、優惠券等形式。如果贈品不能一並退回,經營者可要求消費者按市場價支付贈品價款。商品退回所產生的運費依法由消費者承擔。

  消費者採用積分、代金券、優惠券等形式支付貨款的,網絡商品銷售者在消費者退還商品後應當以相應形式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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